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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法公司股东权利有哪些

发布时间:2025-11-23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实践中股东常因对破产规则不熟悉出现错误操作,以下为典型行为及风险: 1. 忽视管理人的身份申报通知:部分股东认为破产与己无关,未向管理人提交股权证明,导致在重整表决或剩余财产分配时被排除在外,直接丧失法定权利。 2. 出资瑕疵未主动补缴:股东存在未缴出资却未及时与管理人沟通,管理人可通过诉讼要求股东补缴,且补缴资金需优先用于清偿公司债务,股东可能因迟延补缴承担额外滞纳金或诉讼成本。 3. 盲目拒绝参与重整表决:部分股东因不满重整计划(如股权稀释)直接放弃表决,导致重整计划因出资人组未通过被法院强制批准,反而失去通过协商调整权益的机会。 若您已出现类似错误操作,可尽快咨询律师评估补救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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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破产过程中股东可能面临两类核心法律风险,以下结合实例说明: 1. 未缴出资被管理人追偿的风险:例如A公司破产清算,管理人发现股东甲尚有50万元出资未缴,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补缴。法院判决甲需在15日内补缴,该笔资金直接划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人,甲因未及时补缴还承担了案件受理费。 2. 重整表决后权益受损的风险:例如B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约定股东股权按1:5稀释,股东乙因未参加出资人组表决,该计划获其他股东通过后经法院批准生效,乙的股权比例从10%降至2%,且无法通过诉讼推翻已生效的重整计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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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程序中存在特殊情形会直接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,以下为典型情形及影响: 1. 股东存在出资加速到期情形:若公司破产前已具备破产原因(如资不抵债),即使出资期限未届满,管理人仍有权要求股东提前补缴出资。此时股东需先履行出资义务,才能享受后续的剩余财产分配权,若未补缴,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股东个人财产。 2. 重整计划被法院强制批准:若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,但该计划符合“公平对待同一组债权人/出资人”“不损害反对者利益”等法定条件,法院可强制批准。此时股东即使反对,也需受重整计划约束,股权调整等内容直接生效,无法再通过表决改变结果。 3. 公司破产清算无剩余财产:若公司财产在清偿全部破产费用、共益债务及债权人债务后无剩余,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将无法实现,前期的出资(已缴部分)也无法收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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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破产程序中,股东权利需结合破产阶段(清算/重整)及公司法规则综合判断,以下分情况说明核心权利。 公司破产时股东权利因破产阶段(清算/重整)及出资情况不同而存在差异: 1. 若处于破产重整阶段且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:股东有权参与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,债务人出资人代表可列席讨论重整计划的债权人会议。 2. 若处于破产清算阶段且股东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:股东有权在公司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,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。 3. 若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: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补缴未缴出资,此时股东需先履行出资义务,再根据后续破产程序享受相应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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