聊天记录可以做工伤鉴定吗
实践中,当事人在使用聊天记录辅助工伤认定时,常出现以下错误操作。
1. 随意编辑聊天记录:为突出“对自己有利的内容”,删除或修改聊天记录中的关键信息(如隐去事故发生时间、地点的对话),导致记录失去真实性,直接被劳动保障部门排除。
2. 仅提交截图无原始载体:仅打印聊天记录截图提交,无法证明截图未被篡改,且无法提供原始设备供核查,导致证据效力被否定。
3. 非法获取聊天记录:通过登录他人账号、破解密码等方式获取聊天记录,违反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“隐私受法律保护”的规定,该记录因“合法性缺失”无法作为证据使用。
若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,建议立即咨询律师,寻求补救措施以降低对工伤认定的影响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聊天记录在工伤认定中若使用不当,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。
1. 证据不被采纳的风险:例如,职工提交的聊天记录是通过截取片段形成的,缺失事故发生时的时间戳和完整对话,劳动保障部门以“真实性存疑”为由不予采纳,导致工伤认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,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
2. 侵犯隐私的法律责任:例如,职工为获取证明工伤的聊天记录,私自登录同事的微信账号查看对话,同事以“侵犯隐私权”为由提起诉讼,职工需承担赔礼道歉、赔偿精神损失等法律责任,同时该聊天记录也因获取非法而被排除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聊天记录在工伤认定中的使用,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。
1. 聊天记录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:若聊天记录中包含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(如产品配方、客户信息)或他人隐私(如个人健康状况),在提交时需隐去敏感内容,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说明情况,否则可能因“泄露商业秘密”或“侵犯隐私”被要求撤回证据,影响工伤认定进程。
2. 用人单位否认聊天主体身份:若聊天对象是用人单位的匿名账号或昵称(如“公司行政”),职工无法证明该账号归用人单位所有,聊天记录的关联性将被否定,需额外提供劳动合同、工作群成员名单等证明聊天主体的身份,否则无法作为有效证据。
3. 聊天记录内容模糊:若聊天记录仅提及“受伤”但未明确时间、地点及原因(如“我今天受伤了”),无法与工伤事实直接关联,劳动保障部门可能要求补充其他证据,否则该记录无法辅助工伤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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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八条,工伤认定需提交劳动关系证明、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,但未明确排除聊天记录作为辅助证据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四条指出,电子数据包括即时通信工具的聊天记录等,需满足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要求。若聊天记录能证明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、场所且因工作原因(如与同事确认工作任务的聊天记录),则可作为辅助证据支持工伤认定;若聊天记录被篡改或非法获取,则不符合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八条“证据必须查证属实”的要求,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。综上,符合“三性”的聊天记录可辅助工伤认定,但不能直接替代法定鉴定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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